人權審核-安全出口的數量如何判定
1、 法規依據: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3.7.1條款及3.7.2條款。
(1)廠房的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相鄰2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0m;
(2) 廠房的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內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當符合下列條件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
●甲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100㎡,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5人;
●乙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150㎡,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10人;
●丙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250㎡,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20人;
●丁、戊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400㎡,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30人;
●地下、半地下廠房或廠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積不大于50㎡,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
2、提示:
● 如何界定廠房的防火分區,詳見《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3.3.1條款。
● 廠房的危險火災性分類(甲、乙、丙、丁、戊),詳見《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3.1.1條款。
3、法規解讀:
(1)原則:廠房的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相鄰2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0m;
(2)安全出口數量的計算的物理范圍為:廠房的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內的每個樓層;
(3)安全出口數量原則上不少于2個。只有符合3.7.2 條款的條件 (根據廠房的火災危險性類別,當每層的建筑面積與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同時滿足標準要求)下,才可以設置一個安全出口。
1、法規依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3.8.1條款及3.8.2條款。
(1)倉庫的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相鄰2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0m;
(2)每座倉庫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當一座倉庫的占地面積不大于300㎡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倉庫內每個防火分區通向疏散走道、樓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個,當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不大于100㎡時,可設置1個。通向疏散走道或樓梯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
2、提示:
如何界定倉庫的防火分區,詳見《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3.3.2條款;
3、法規解讀:
(1)原則:倉庫的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相鄰2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0m;
(2)安全出口數量的計算的物理范圍為:每座倉庫(倉庫的占地面積);與廠房有所不同。
(3)安全出口數量原則上不少于2個。當每座倉庫占地面積不大于300平方米時,可以設置1個安全出口。倉庫內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不大于100平方米時,可設置1個出口通往疏散走道、樓梯或室外。
1、法規依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5.1.1 條款(備注2),5.5.2條款及5.5.8條款。
(1)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類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應符合本規范有關公共建筑的規定。
(2)建筑內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門應分散布置,且建筑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每個住宅單元每層相鄰兩個安全出口以及每個房間相鄰兩個疏散門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
(3)公共建筑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樓梯:
耐火等級 | 最多層數 | 每層最大建筑面積 (㎡) | 人數 |
一、二級 | 3層 | 200 | 第二、三層的人數之和不超過50人 |
三級 | 3層 | 200 | 第二、三層的人數之和不超過25人 |
四級 | 2層 | 200 | 第二層人數不超過15人 |
2、提示:
如何界定公共建筑的防火分區,詳見《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5.3條款;
3、法規解讀:
(1)原則:建筑內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門應分散布置。相鄰兩個安全出口以及每個房間相鄰兩個疏散門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
(2)安全出口數量的計算的物理范圍為:公共建筑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
(3)安全出口的數量原則上不應少于2個。1個安全出口要符合如上表格的條件。
(4)目前工廠工人宿舍樓基本上都屬于非住宅類居住建筑。
1、法規依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5.5.25條款;
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建筑,當每個單元任一層的建筑面積大于650㎡,或任一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大于15m時,每個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
(2)建筑高度大于27m、 不大于54m的建筑,當每個單元任一層的建筑面積大于650㎡,或任一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大于10m時,每個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
(3)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每個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
2、法規解讀:
(1)安全出口數量計算的依據:建筑高度,每個單元任一層的建筑面積,任一戶門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
(2)住宅建筑1個安全出口的條件: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建筑:每個單元任一層的建筑面積不大于650㎡及任一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不大于15m(兩個條件同時具備);
●建筑高度大于27m、 不大于54m的建筑:每個單元任一層的建筑面積不大于650㎡及任一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不大于10m(兩個條件同時具備);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不適用。必須要至少有2個安全出口。
(3)住宅建筑的定義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與其他功能空間處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簡稱住宅,也就是一般我們常見的商品房。不常見